第一条 遂川县志愿者SUICHUAN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SC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遂川县委、遂川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设在遂川县麦香茶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一代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六) 规划、组织全县志愿者行动,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与县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团体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志愿服务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愿意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五)具备参与服务的素质和时间。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活动;
(八)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宣传和推广志愿者行动;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县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团县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团县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会委托处理会员入会和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团县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团县委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县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团县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县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