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洮鼗 于 2010-3-13 09:41 编辑
2月7日遂麦展望2010聚会时麦友提出成立志愿者协会,我草拟了一个章程,仅供麦友们讨论。可以在网上修改的麦友请直接修改或跟帖提出修改意见,没有此权限的请跟帖提出修改意见。谢谢!
中国麦田计划江西(遂川)分社志愿者协会
章 程
(仅供讨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麦田计划江西(遂川)分社志愿者协会,简称“遂麦”。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以助学为主,兼顾其他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核心精神是:参与汇聚力量,奉献传播爱心。
本协会的宗旨: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帮扶特困学生,让有进取心的困难家庭学生实现他们的求学理想。提高民众文明素质,改善社会公德良序,弘扬正气。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以助学为主,同时开展助残、解困等有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
(一)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遂川志愿服务体系和市场经济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为贫困儿童、贫困家庭、伤残人士、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六)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九)本协会业务范围是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培训志愿者,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组织各种形式的影展、专题片播放和报告会,让社会各界人士来了解协会、了解爱心事业的发展,了解贫困山区的教育现状,唤起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到爱心助学的行列中来; (二)在社会上进行募捐活动,筹集助学资金; (三)采取义卖、义演等多种形式来增加筹集资金的渠道,增强协会自身的造血功能; (四)联系其他兄弟爱心组织,开展爱心交流活动,相互学习促进,增强协会活力; (五)做好受助对象的调查、筛选和确认工作,使那些品学兼优的特困生能真正受到帮助; (六)做好助学款的发放、分送、反馈工作。 第六条 受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申请受助对象为在校学生(小学至大学本科阶段),经确认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二)申请受助对象经校方确认为学习努力、品行优良、具有较强的上进心的学生;
(三)正式受助对象一般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确定,并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具备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三)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志愿者申请表,加入遂川志愿者网;
(二)再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会员私密信息除外); (三)参与本协会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在组织及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本协会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的任务,并积极为本会出谋划策;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选择资助对象;购买并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务证和志愿者服装、标志;
(七)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 (三)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 (四)三次无特殊原因并未经批准不参加已报名参加的协会活动; (五)恶意在组织内部挑起内讧,影响内部团结,后果严重;
(六)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要点;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不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0天在遂川志愿者网及QQ群公告预定会期、会议议程、推选会员大会代表,再根据讨论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协会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七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各项工作;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联络站的负责人人选;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二名组成,任期四年;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另聘请监事两名,其人选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聘请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提名各组组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计划志愿者活动; (六)其他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负责对外宣传,筹集资金,联系捐助对象,反馈资助学生情况和内部管理建设等项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给的其他任务; (四)当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临时代表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行使会长分派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行使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配合副理事长开展重点工作; (三)着重抓协会内部组织、团队建设及各类资料的整理、建档和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社会爱心人士通过协会的对口捐助款; (三)中国麦田计划总部拨入经费及政府资助; (四)在宣传活动中得到的一次性募捐款; (五)其他各种形式的赞助款; (六)通过义卖和举办其他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所有外界募集资金、物资只能用于贫困生学费或生活费;针对学校的资助将依照捐助人的意愿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一般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本会资金管理严格贯彻“公开、透明、落实“原则;协会重要职责就是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助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资金流失现象,对于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本会设监事一名,其人选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聘请;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监事有权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帐目,监督理事会遵守纪律和章程情况,有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有权直接反映; (三)对捐款单位和个人,本会都要定期(不超过一年)反馈资金落实情况; (四)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民政局审查。
第七章 资助对象
第四十四条 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家境贫困、品学兼优在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资助方式: (一)本会资助; (二)中国麦田计划总部资助; (三)同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资助; (四)介绍给企业或个人进行单独资助。 第四十六条 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贫困生信息,派专人与小组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是否资助、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第四十七条 资助对象有定期向协会及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家庭等全面情况的义务,承诺将来回报社会,并接受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 第四十八条 一经发现受助对象不再符合捐助条件或受资助人接受多方资助的,本协会有权立即停止资助。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对开展助学更为有利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生效。 |